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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联合投资摄制影片合作合同中审计权的规则设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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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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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中审计权的规则设计(下)
【原创】文/汐溟
仍以《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为例,假定制片方为A,投资方为B,投资方仅有两位,二者均为影片的出品人,笔者建议,审计权利及规则可作如下设计:
1、A于完片之日起十日内向B提交《影片制作成本决算表》及成片DVD光盘,B于接收之日起十日内对该决算表进行审议;
2、B若于十日内未对决算表表示异议或疑义,则视为其认可;
3、若B对决算表表示异议,应指明异议的部分并说明理由;A应于十日内对B之异议作出说明;
4、若B不认可A之说明,则A应于五日内向B提供原始会计凭证、资料,供B查阅、审核;并对B之异议部分作专项说明;
5、若B查阅会计凭证后仍对决算表持异议,则双方协商确定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表专项审计,协商不成,由B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先行垫付审计费;
6、若审计报告确定的制作成本高于决算表确认的数额 X%,则制作成本以审计报告为准,审计费由B承担;
7、若审计报告确定的制作成本低于决算表确认的数额X%,则制作成本以决算表为准,审计费由A承担;
8、若B不认可审计报告所确定的结果,可与A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上述规则中,审计权归属于投资方。审计的关键是数额差X%,这需要由双方根据交易环境和各自的商业地位斟酌确定,双方在审计环节具备对赌的性质,输赢的关键就是X%,这需要投资方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审计程序。通常,审计费都是由投资方先行垫付。若在对赌中制片方输了,不但要承担审计费用,且以审计报告的结果为制作成本,则其超出的制作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投资方。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条款必须与违约条款相结合,审计权与违约追责权相统一,即一旦审计认定制片方的财务支出存在严重问题,则制片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合同中无审计条款也未对审计权利作出约定,当双方对财务收支产生分歧且又无法协商确定时,若诉讼解决,则通常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争议问题作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审计费则由法院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方的责任等酌情分配。若合同中早已对其做过约定,则法官通常会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裁判。
显然,若合同未对审计权利作预先约定,不但会埋下财务冲突难以化解的隐患,而且会加重司法负担,于各方均不利。因此,重视审计权利,于协议中对其规则作周密设计可以有效化解可能引发的财务分歧。
据笔者所见,不仅是《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片合作合同》和《委托承制电影片合作合同》,国内的其他影片相关协议也少有审计条款,纵使有也仅仅略着笔墨,鲜少重视、关注者。目前业内财务争端频发,望从业者对审计权珍之、慎之!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