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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合作合同未履行能否撤销一起签订的包装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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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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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合作合同与包装服务合同一起签订,演艺合作合同未履行能否撤销包装服务合同?
【原创】文/汐溟
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订合作合同的同时也可能附带签署包装合同,通常二者可以签订在一份经纪合同中,但如果分开单独签订,若演艺合同未履行,包装合同即便履行艺人也只有成本支出而无收益。该项合作中艺人会有亏损的结果。艺人能否因演艺合作合同未履行而撤销包装服务合同吗?
甲乙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甲与乙合作期间内积极为乙进行培养推荐,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电影、电视、舞台等演出。甲提取乙酬金的50%作为佣金。乙在合作期限内保证会得到工作机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日,甲乙签订《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包装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办理对其本人进行艺人包装、宣传、制作的各项事务,包括:造型照片;造型设计;DV个人视频秀等。同日,乙签署声明,载明:“现缴付包装费用,本人完全清楚和明白这笔费用只作为本人的包装服务费,和所有交纳的费用一样,均不是公司为我本人从事任何工作所缴的保证金,也不是为本人获得任何工作数量的保证。此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公司不保证可以赚回所交纳的费用。在保证结束和培训课程完成并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公司活动”。次日,乙向甲交纳包装费。
两份合同签订后,甲完成了包装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但未给乙介绍工作机会,乙未从甲的合作中获得任何收益。乙认为其是为了让甲介绍工作机会才签订包装合同,但甲实际上并未给乙介绍工作机会,故乙存在欺诈,目的是为了骗取其包装费,乙要求撤销包装合同,返还包装费。
甲乙同日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即艺人合作合同及包装合同,艺人合作合同中甲承诺乙在合作期限内保证会得到工作机会,此为乙的合同目的也为其签约动机。此后双方又签订包装合同,基于该合同,甲为乙提供造型设计等包装合同,乙向甲支付服务费。按一般的理解,两份合同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乙从甲处购买包装服务、签订包装合同应该受合作合同的影响。乙所称因合作合同而签订包装服务合同应该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二者的因果关系或者影响应如何具体评价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通说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基于欺诈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四: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知;受欺诈方因错误的认知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分析甲乙之间的两份合同。
首先,甲乙分别签订两份合同。第一份为合作合同,通过为乙推荐演艺机会,甲收取佣金;第二份为服务合同,甲通过为乙提供演艺包装服务收取服务费。两份合同尽管都与演艺事业相关,但合同性质并不相同,标的有本质区别。在包装服务合同中,甲的债务标的是提供包装服务,乙的合同目的是购买该服务。实际上甲也依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乙也实际享有甲的服务成果,获得了合同利益。乙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权益并未受损。
其次,乙并未主张甲在签订包装服务合同中有欺诈行为,即甲为诱导乙签订包装服务合同而隐瞒何种事实或者告知何种虚假信息。至于乙所称的甲以合作合同的方式诱骗乙签订包装服务合同以骗取其服务费,首先,法律所称的欺诈应该具有违法性,即手段具有违法性,该案中甲所采取的是合同方式,并未违法;其次,乙无法证明在签订合作合同时甲恶意隐瞒无法履行为其提供工作机会的承诺;再次,甲未严格履行合作合同,乙可以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
最后,乙在声明中明